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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物管意外墜亡,業主是否賠償

陳琴是新苑小區的一名物業管理員,負責小區內A樓樓房的物業服務。她從2008年開始就在小區當物管,平時工作兢兢業業,業主隨叫隨到,大家對她很滿意,所以一幹就是10年。

可到了2018年8月卻出事了。這天中午下起了暴雨,A樓樓頂大量積水,業主就讓她到樓頂去清理一下。雨一停,陳琴就來到樓頂,剛要清理,腳下卻一滑,從十多層高的樓頂掉了下來,當場就摔死了。

陳琴家屬認為,陳琴是接受小區A樓全體業主委托對A樓進行物業管理的,業主均與陳琴形成勞務關係,陳琴按照業主要求清理積水意外墜亡,業主應對陳琴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卻說,小區從2008年起就是福隆物業公司在管理,2016年物業公司與小區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2016年至2020年由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物業管理,陳琴是物業公司的員工,她為公司工作時意外墜亡,應該由物業公司賠償。

雙方協商不成,陳琴家屬就以“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A樓全體業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0餘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從2008年開始小區就由福隆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2016年還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陳琴滑落墜亡時,物業公司仍處於服務期限內,業主提交的物業費、水電費等均加蓋有“福隆物業公司新苑小區管理處”印章。陳琴家屬對物業服務合同予以認可,並稱陳琴是物業公司的股東之一,包片負責A樓的物業管理。因此,A樓業主們有充分理由相信陳琴到A樓樓頂清理積水是履職行為。陳琴家屬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陳琴生前與業主存在勞務關係。所以,陳琴家屬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了陳琴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會與別人形成勞務關係,比如,保姆、雇工、幫工等。勞務關係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並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