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好狗不擋道”,姚季喂養的那條“大黃”就不算是好狗,它不僅擋道了,還把馬勇撞倒,害得主人姚季吃了官司。
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姚季喂養的中華田園犬“大黃”在他家外麵的大路上溜達,馬勇這時正好騎著電瓶車經過這裏。不知道是怎麽回事,“大黃”突然撲向電瓶車,馬勇措手不及,摔倒在地,全身多處受傷,當即住院治療。
馬勇說姚季的“大黃”狗擋住大路,把自己撞傷,要求姚季支付醫藥費。姚季卻說是馬勇挑逗“大黃”,並且開車太快,所以才摔倒的,與“大黃”沒有關係,自己不應賠償醫療費。
馬勇傷愈出院後,將姚季起訴到法院,要求姚季給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7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大黃”狗是姚季飼養和管理,姚季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放任犬隻在公共區域遊**,造成馬勇摔倒受傷,姚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監控視頻所示,馬勇騎電瓶車係正常行駛,姚季沒有證據證明馬勇存在挑逗犬隻的行為;即使馬勇騎行速度過快,但也與其受到驚嚇導致和狗相撞受傷這一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姚季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姚季賠償馬勇各項損失共計4萬元。
動物凶猛,特別是那些大型的、烈性的動物,稍不注意,就會發生傷人事故。為了明確飼養動物的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篇專門用一章來規定飼養動物的損害責任。
《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就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如果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就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