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琪從4歲開始,每個周末都在爸爸媽媽的陪同下到家附近的絢麗舞蹈培訓班練習舞蹈。幾年風雨不改,沒想到一次意外,改變了她的一生。
2018年6月的一個周六下午,小琪在媽媽的陪同下來到舞蹈培訓班。小琪在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舞蹈培訓的張老師讓小琪加大下腰動作幅度,但沒有指導適度動作,也沒有對小琪進行扶托。小琪在加大下腰動作幅度時,由於沒有保護,突然仰麵摔倒了,腿、腰立刻就疼痛難忍。媽媽和張老師馬上給小琪按摩,但疼痛依然沒有緩解。爸爸接到媽媽的電話趕到舞蹈班將小琪接回了家。當晚,爸爸媽媽發現小琪雙腿已無法站立,馬上就把小琪送到醫院,可醫了很久還是不能站立,之後小琪就開始了漫長的求醫路。
2018年11月,經司法鑒定,小琪因跳舞下腰致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並伴有重度的排便、排尿功能障礙,其損傷已構成一級殘疾,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
爸爸媽媽認為,小琪出現意外是絢麗舞蹈培訓班和張老師的責任,起訴其到法院,索賠180萬餘元。
最終,法院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小琪的損失合計170萬餘元,舞蹈培訓班承擔70%,約120萬元;小琪的父母自行承擔 30%,約50萬元。
近年來,校外教育培訓如雨後春筍,很是繁榮,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但由於培訓機構的安全保障工作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訓機構受到損害的事件屢見不鮮。根據法律規定,培訓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中的張老師在對小琪進行舞蹈培訓時,應當知道小琪作為幼兒的生理特點和相關動作可能存在損害風險,但在小琪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卻對上述動作可能造成兒童脊椎損傷的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沒有采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相應措施,導致小琪在完成該動作時倒地受傷、遺留截癱的嚴重後果。張老師是培訓班聘請的培訓老師,其職務行為導致的責任依法應由培訓班承擔。所以,絢麗舞蹈培訓班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小琪的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