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林買了一套二手房,決定將窗戶、護欄換掉。谘詢幾家店麵後,趙林覺得價格較高。後經人介紹認識了承接門窗護欄安裝散活的李進,認為李進報價合理,能省下2000多元,就將門窗護欄交給李進安裝,2萬元包工包料。
李進收到預付款後就帶著工具和材料開始安裝,趙林提醒李進:“你安裝的時候小心點兒哦,把安全措施做好,慢慢做,不著急。”李進笑道:“你完全不用擔心,我幹這行都十幾年了,比你們家高的樓房都去做過,我心裏有數。”見李進如此自信,趙林就沒有再繼續說什麽。
一開始安裝一切順利,可就在快要完工的前一天下午,李進在安裝陽台護欄時不慎從8樓墜下,當場身亡。
事發後,兩家對賠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李進的家屬就提起訴訟,要求趙林賠償100多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趙林與李進形成加工承攬關係,李進經營的門店沒有營業執照,也未取得高空作業的相關資質,不具備承攬製作、安裝窗戶護欄的資格。李進作為安裝人,未正確認識工作危險性,不佩戴必須的護具進行安裝導致墜樓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趙林在定作人的選任上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判決趙林承擔15%的責任,賠償李進家屬20萬元。
所謂加工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93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趙林作為定作人,選任無營業執照和未取得高空作業相關資質的承攬人李進安裝房屋窗戶和護欄,趙林在選任定作人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故應對李進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