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老板劉星雄很有經營頭腦,他發現隨著本地旅遊業的興旺,原生態餐廳一定會很快火起來,於是就決定開一家原生態餐廳賺大錢。經過對比,最終選定緊挨樓蘭社區的一處商鋪為自己的生態餐廳。說幹就幹,劉星雄迅速聯係上商鋪的房主蘭香公司,談妥之後雙方便簽訂了書麵租賃合同。很快,劉星雄的原生態餐廳就營業了。
本來一切安然無恙,劉星雄的生態餐廳也經營得頗為不錯。但是幾個月後的一天,生態餐廳使用的水管破裂漏水,造成了樓蘭社區住戶周雪峰家的房屋牆體開裂、地基塌陷,無法繼續正常居住。周雪峰找到劉星雄要求處理,劉星雄表示商鋪是自己向蘭香公司租來的,水管不是自己安裝的,水管在租賃時就已經存在了,自己也不知道水管存在問題,並且租賃合同中也沒有說水管維修管理是自己的責任,因此周雪峰不應該找他,應該去找房主蘭香公司。
周雪峰隻得去找生態餐廳商鋪的房主蘭香公司,蘭香公司派人查看現場後,承認破裂的水管是在公司修建房屋時鋪設的,隨即安排人將漏水衝擊的塌陷大坑拉土填埋了,並答應盡快對受損房屋進行處理。但是之後蘭香公司一直消極應付,無奈之下周雪峰遂將蘭香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蘭香公司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未盡到對房屋水管的管理義務,導致水管失修破裂而損壞了周雪峰的住房,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蘭香公司對周雪峰的住房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房屋恢複費用160萬元和搬遷補助費1.4萬元。
《民法典》第236條、237條、第1165條、第1184條分別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複原狀”“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