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百姓身邊的法律事兒

62.出借銀行卡,借來牢獄之災

吳天浩正在家裏無聊地瀏覽視頻網站,突然電話響起,是很久沒有聯係的一個熟人錢興生打來的。二人寒暄一陣兒後,錢興生說:“兄弟,我這裏有一個幾乎不出力的掙錢門路,你有沒有興趣?”

前一段時間吳天浩聽朋友說起過錢興生好像在網絡上做生意,雖然做得還不錯,但好像也不是很靠譜。今天聽他在電話上說有掙錢路子,就問是“什麽好生意”?

“很簡單的,我們搞點兒生意,需要用銀行賬戶,隻要你把你的銀行卡提供給我們過一下賬,每過一筆賬,我們給你500元錢。”見吳天浩有點遲疑,錢興生又說:“兄弟你放心,我們不會騙你的,你提供給我們的銀行卡裏麵不需要你存錢,你不會有一點兒損失的。”

雖然覺得“天上不會掉餡餅”,但麵對金錢的**,吳天浩還是同意了。接下來的兩個星期裏,吳天浩看著手機銀行提示一筆筆錢進入,又按照錢興生的指示,將錢從自己的銀行卡轉到錢興生指定的不同賬戶。每完成一筆交易,自己就收到錢興生微信轉賬500元,十幾天就掙了4000元,吳天浩覺得自己把握住了賺錢的良機。

可是好景不長,還沒到一個月,吳天浩就被警察帶走了。原來,錢興生在網上做的可不是什麽好生意,而是專門電信詐騙那些安全意識薄弱的老年人,短短20多天,他們就詐騙了25萬元。吳天浩因為提供銀行賬戶幫助詐騙,也構成了犯罪。最終人民法院認定,吳天浩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5000元。

我國《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