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義近日閑來無事,在自家房屋背後的山林裏閑逛,他看到好幾隻野生壁虎,心裏想:“這野生壁虎又沒啥成本,抓到了拿去賣,得多值錢呀。”心裏想著,行動就已經開始了,他隨即聯係了自己的朋友吳平和鄭江,一同進後山裏捕壁虎掙錢。
周義三人知道捕野生壁虎是違法的,所以等到天黑後才帶著口袋、電筒等工具悄悄進山。當天晚上就捕了不少壁虎,第二天壁虎賣了就變成了錢。嚐到了甜頭,周義他們三人隔一段時間就去捕捉一次壁虎,第二天再賣掉,前前後後共非法狩獵野生壁虎20餘公斤,非法獲利數千元。
善惡到頭終有報,周義等人的行為被當地公安機關發現,在他家中查扣壁虎4.1公斤共計969隻,其餘壁虎已被售賣。經鑒定,被查扣的壁虎均為無蹼壁虎,屬於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動物),基準價值為每隻500元,三人非法狩獵的行為造成國家生態價值損失共計35.23萬元。
經人民法院審理,周義、吳平、鄭江等三人非法狩獵野生壁虎,構成非法狩獵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判處三人賠償國家生態價值損失35.23萬元。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同時,《刑法》第341條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是非法狩獵、破壞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且情節嚴重的,則構成非法狩獵罪。除壁虎外,常見的麻雀、青蛙、蛇、黃鼠狼、刺蝟等均是“三有”動物,非法捕捉20隻以上諸如野生壁虎、麻雀等“三有”動物的,均構成非法狩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