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家住在山區,近年在城裏打工時發現一些城裏人特別喜歡吃“野味”——蛇、斑鳩、青蛙、麻雀等,隻要是野生的,就賣得貴賣得好。夏勇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賺錢路子,就回家做起了收購野生動物的生意。
為了賺錢,夏勇從不查問野生動物的來源是否合法,隻要是野生的,就照收不誤;也從沒有想過要去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等手續,家裏更沒有任何對野生動物檢疫的手段和衛生保障措施。
把蛇、蛙等野生動物收到手後,夏勇就伺機出售,從不進行任何防疫、安全衛生的檢查,對自己販售的野生動物是否染疫、是否攜帶病菌病毒,完全不管,直接賣給他人食用。
這確實是賺錢的“好路子”,才一個多月,夏勇就賺了3萬多元。可惜好景不長,正當他暗自高興要賺大錢的時候,卻被捉拿歸案了。
法院審理認為,夏勇未經許可非法收購、出售蛇類、蛙類,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3萬元。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構成犯罪。如果非法收購或者出售的野生動物不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那是不是就沒事了呢?完全不是。雖然大部分野生動物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也不能隨便買賣。由於野生動物的特殊性,導致其容易攜帶病菌、病毒,並且傳播疫情,危害巨大,屬於特殊監管行業。如果要經營野生動物,要依法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否則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夏勇未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雖然他買賣的蛇、蛙不是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他逃避監管,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而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2月24日通過的《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我國已經全麵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麵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嚴格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對違反規定的,將依法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