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百姓身邊的法律事兒

73.拖欠工資跑路,犯罪

張陽在縣城經營了一家建材店,開始就自己在打理,後來生意日漸興隆,忙不過來,就招聘了兩名員工李雷和王良。

剛開始的時候,張陽都按期足額支付了工資,可半年後張陽在工資問題上卻很不爽快,每個月要麽發一點兒生活費,要麽就不發,一年下來一共拖欠了李雷和王良各4個月的工資合計3萬多元。

二人多次要求張陽支付工資,可張陽都說“最近店裏資金有點緊,以後一定發”,可就是一直不發,在二人的強烈要求下,張陽向二人打了工資欠條,承諾3個月後結清。誰知道,約定的時間到後,建材店關了門,張陽也跑路了。

無奈之下,二人隻得向縣人社局投訴,該局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張陽5個工作日內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監察部門又多次聯係張陽,要求清欠工資,張陽先是各種理由推脫,後幹脆就逃匿不見了。

因張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縣人社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終法院認定張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5000元。

根據《刑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前麵說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檢、公安部的規定,是指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