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百姓身邊的法律事兒

74.想拋就拋?承受不起的代價

蔣勇鋒因家庭矛盾與父母感情惡化,父母甚至都不願意見他。

2019年8月的一天,蔣勇鋒打完棒球,準備到父母家裏拿點兒東西。可到父母家門口後,敲門沒人應,電話沒人接,蔣勇鋒就以為父母不在,便聯係了開鎖匠來開門。

門一打開,發現父母居然在家,不由十分憤怒,就責問:“你們與我有好大的深仇大恨嗎?電話不接門不開!你們不認我,我也不認你們!”於是就和父母爭吵起來。

爭執過程中,蔣勇鋒掄起手中的棒球棍對屋內的電器、窗戶玻璃等一頓打砸。還不解恨,又隨手抓起平板電腦、手機、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

蔣勇鋒父母的家在15樓,窗戶下方是小區公共道路,車輛、行人絡繹不絕。蔣勇鋒拋出的物品將樓下正常停靠的三輛轎車擊中,幸好沒有人員傷亡。

發泄完後,蔣勇鋒的情緒也漸漸冷靜下來,仔細一想,自己可能違法了,就當場報警投案了。

經公安部門查實,蔣勇鋒為泄憤,從15樓往樓下扔刀、扔電腦,造成三輛轎車受到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各類損失共計4293元。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蔣勇鋒因家庭矛盾,為發泄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5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還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合考慮蔣勇鋒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及賠償等情節,減輕判處蔣勇鋒有期徒刑1年。

近年來,高空拋物事件不斷發生,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發了社會矛盾糾紛。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這是高空拋物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