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兩年多的官司,李師傅等10位工人拿到了二倍工資的差額部分,每人2.5萬餘元。
打了兩年多的官司,如意酒店不得不為自己的“不小心”買單,“多”支付給李師傅等10位工人共計30餘萬元的工資。
事情還得從兩年前說起。當時如意酒店開業,聘請李師傅為大廚,口頭商定由李師傅負責廚房的一切事務,包括人員招用管理,工資由酒店支付。談好後,李師傅叫來了9位工人,酒店也按時將10位工人的工資打到他們的銀行卡內。3個月後,酒店要求全部工人都要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但廚房的工人一直沒有簽訂。
做了10個月,由於酒店業務不好,工資支付不及時,李師傅等人就集體辭職。由於對辭職費用沒有協商好,李師傅等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酒店支付未簽書麵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部分、經濟補償金、社保費用等共計40餘萬元。酒店應訴後,大呼“冤枉”:一是廚房是承包給李師傅的,雙方沒有勞動關係;二是通知了工人們簽合同,是他們自己不簽,酒店沒有責任。
為了證明與李師傅等人沒有勞動關係,酒店另案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酒店與李師傅是承包關係。但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認定酒店與李師傅不存在承包關係,雙方還是勞動合同關係。
李師傅等要求二倍工資的案件恢複仲裁,結果仲裁裁決酒店要再支付給李師傅等每人10個月的工資。酒店不服,起訴到法院。酒店認為,當初通知了工人來簽合同,是他們拒絕簽訂,過錯在工人,酒店不應支付二倍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酒店與李師傅等10人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且雙方沒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酒店主張未簽書麵合同的責任在工人,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但酒店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係李師傅等人拒絕簽訂合同,所以酒店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酒店的理由不予認可,最終判決酒店支付給10位工人二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3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