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思蜀是一位有著30多年電焊技術經驗的老工人,本來一直在某大型公司任職。臨近退休時被親戚介紹去樂至公司上班,因為樂至公司看中錢思蜀有著十分豐富的經驗,也給出了更好的薪資待遇。
2013年,即在錢思蜀年滿59周歲的時候,與樂至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錢思蜀憑借著自身豐富的電焊技術經驗,出色地完成了樂至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給樂至公司創下了不錯的業績。因此,錢思蜀與樂至公司將勞動合同續簽至2021年12月。2018年底樂至公司增資擴股失敗,決定裁減員工。樂至公司與錢思蜀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簽訂《解除勞務聘用關係協議書》,約定雙方勞動關係自2019年5月終止,樂至公司欠付錢思蜀的勞務費分兩次給付完畢。
但是,約定的給付期限屆滿後,樂至公司確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務費用。2020年8月,錢思蜀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在經過審查材料後認為,錢思蜀的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範圍,告訴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於是,錢思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錢思蜀在2014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開始領取退休金。雖然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自錢思蜀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係就終止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法院經審理將案由變更為勞務合同糾紛,並判決樂至公司向錢思蜀付清所欠勞務費。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大不相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用工合同,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員工為目的;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服務的合同,以提供勞務方的勞動行為作為合同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