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略)
第二章 結
婚
案例1:徐某、雷某重婚無效導致離婚協議無效案[(2020)冀民申4950號]【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1051條、第1062條、1087條,關於重婚為無效婚姻的規定。
【案例事實與裁判】
徐某(男)與李某(女) 之間存在合法婚姻關係,後徐某與雷某(女)又登記結婚。在徐某與雷某共同生活期間,購買了一套住房,並進行了裝修。後徐某與雷某協議離婚,並約定該住房所有權歸雷某所有。後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徐某與雷某的離婚協議無效,並判決房屋所有權歸李某與徐某共有。一審、二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協議無效,房屋所有權歸李某與徐某共有,雷某不服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申請再審,再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被申請人徐某、李某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徐某與再審申請人雷某又登記結婚屬於重婚,違背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其重婚行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其二人登記離婚亦不合法,不能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後果,其二人簽訂的所謂離婚協議及變更離婚協議書均沒有合法依據。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主體部分係李某與徐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自楊樹生處購買,雷某未舉證證明其對購房主體部分有出資,僅主張對涉案房屋的裝修、補繳物業費、暖氣費、辦理過戶更名有過出資,故認定涉案房屋屬李某、徐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取得,其財產利益應歸二人所有。原審法院綜合查明事實,結合全案證據,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依法裁判,並無不當。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雷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