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法律適用與案例指引

第一部分 法條精解與適用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係。

【要義精解】

本條是對婚姻家庭編調整對象的規定。從性質看,本條不屬於裁判規則,但屬於法律適用的指引性條款。

與《民法典》的其他各分編相同,婚姻家庭編也在“一般規定”的第1條規定了本編的調整對象,其規範意旨在於明確婚姻家庭編所調整的民事關係的範圍。婚姻家庭編的調整對象是“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係”,其中包括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這是總則一般性規定在婚姻家庭編中的具體體現。

【對照適用】

關於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相應地,各分編第1條均規定了調整對象,雖非裁判規範,但能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

婚姻家庭編在第1條中將調整對象規定為“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係”,主要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其一,因結婚、離婚而與其配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典型的例如夫妻共同財產的形成,夫妻共同債務;無過錯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等。其二,父母子女之間以及與其他親屬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例如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等。其三,收養關係的成立、效力和解除問題,如收養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等。其中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主要以原《婚姻法》為基礎,而收養關係的規定則主要是以原《收養法》為藍本。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要義精解】

該條第1款、第3款是宣示性規定,不屬於裁判規則。這是憲法基本權利之婚姻、家庭、婦女、兒童受保護的規定在民法中的體現。同時它也是婚姻家庭編後幾章具體規定的概括性原則,例如第1082條、第1084條等都是對本的細化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