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夫妻關係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要義精解】
本條是關於夫妻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性規定。
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核心,夫妻法律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係領域的具體化,是《民法典》對夫妻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進行規範的前提和基礎。夫妻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它是與個體婚製緊密相連的,是人類社會步入“文明”時代以後普遍存在於社會之中的男女兩性關係的特定形式。〔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與男女兩性的社會地位相一致,在中外曆史上長期存在著男尊女卑的觀念和對女性的歧視,近現代社會隨著婦女解放運動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不斷提升,婦女權益保障的立法日益完善,男女平等原則正朝著實質平等的目標邁進。
對於本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理解。
第一,確立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社會進步和法治昌明的重要標誌。從法律史的角度看,夫妻法律關係經曆了從“夫妻一體主義”到“夫妻別體主義”的演變。“夫妻一體主義” 意為結婚之後夫妻合為一體,人格互相吸收。從表麵看,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實際上,隻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處於夫權的支配之下。故“夫妻一體主義”
不過是夫權主義的別名。〔2〕近現代婚姻家庭立法一般實行“夫妻別體主〔1〕
〔2〕
楊大文主編:《親屬法與繼承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5頁。
馬憶南:《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77頁。
義”,夫妻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人格獨立,夫妻之間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關係,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係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當然,近現代法律對於男女平等原則的貫徹也是一個漸次演進的過程,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都曾對妻子在財產處分等方麵的行為能力作出重大限製,後來才作出修正。20世紀中葉以來,男女平等原則在各個領域的展開逐漸深入,形式平等轉向實質平等,保障婦女權益的社會立法逐漸增多,但在社會參與、公平競爭、平等對待等諸多方麵仍然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