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適用】
對於親子關係,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規定了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認製度,也規定了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製度,從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來看,雖然沒有明確係統的規定,但本條著眼於訴訟實踐,基本能夠實現解決親子關係爭議的製度功能。在適用本條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方麵,親子關係的確認和否認,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和社會的穩〔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21頁。
定,原告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應當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般應當提供親子鑒定報告等可證明血緣關係存在的證據,但原告能夠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親子關係存在,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般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間沒有同居的事實;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沒有生育能力,包括時間不能、空間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緣關係。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5條規定,丈夫可以通過未曾同居、生殖不能等適當的證明排除生父身份;在英國,如能證明丈夫不能人道,或在子女可能受胎的時期不在,通過親子鑒定等,則可對婚生推定提出否認,證實該丈夫不是子女的父親;美國《統一父母身份法案》規定,夫妻分居不可能發生性關係,可以作為否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證據。〔1〕
另一方麵,親子關係被否認後,撫養費的返還和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親子關係被否認後,原法律意義上的父親對該子女自始不具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其與該子女在否認前的撫養關係,可能構成“欺詐性撫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