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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忽悠”簽訂的合同怎麽辦?

小高為了在公司中能有更好的發展,想要提升自己的學曆。於是,小高通過網絡上某培訓機構的廣告,進入該培訓機構網站,谘詢課程學習事宜。

客服向小高介紹了自己的公司及課程設置,並針對小高的需求給予了學習建議。其中,客服告訴小高,服務有效期是兩年。小高覺得挺合適,便簽下了課程購買合同。

可是,小高在第15個月的時候,突然收到該培訓機構的短信提示,他的課程還有60天到期。小高便致電培訓機構詢問情況,這時客服回答他:課程的服務有效期是四個學期,並不是自然年兩年。

由於合同都是長篇大論,小高當時並沒有閱讀合同便簽了字,但是他清楚地記得客服說的是兩年。小高認為客服存在銷售誤導,所以要求該培訓機構退還自己的報名費。

但是培訓機構客服又依據合同中的退款條款拒絕退還。該合同退款約定:自簽訂合同起,7日之內無責退款;30日內退還所交費用的80%;60日內退還所交費用的50%;逾期不予退還。

小高見協商無果,便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