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在某小區住宅樓裏租了一處房屋。在與房東顧太太的洽談中,小劉說租房的目的是用於自己和母親居住,承租五年。
可是後來小劉被房東顧太太告上法庭,理由是小劉將該房屋地址公布在由小劉母親擔任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網絡上,並且利用網絡及電話辦公,將住宅改為商用性質,訴請解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確定。
小劉承租房屋主要用於家庭生活居住,同時本人在租賃房屋內通過網絡和電話處理公司業務。房東顧太太無證據證明實業公司除小劉及其母親外尚有其他工作人員在租賃房屋內辦公,或存在利用租賃房屋通過資訊手段處理公司業務以外其他經營環節。
根據查明事實,小劉在雙方無明確約定情況下,將訴爭房屋地址公布在公司網絡上,雖然行為不妥,但是不足以構成對訴爭房屋使用性質的根本改變。房東顧太太未能證明小劉根本違約,所以房東顧太太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普法課堂
1.《民法典》中,什麽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