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傳播內容不實,網絡平台是否有責任?
黃女士上網時,發現某用戶在網上發表了“懷疑黃女士學曆造假”的討論帖,討論帖的內容存在嚴重的失實,對黃女士隱私以及名譽權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黃女士發函給網絡平台,但是該平台收到律師函後,僅對評論區部分評論進行了刪除,對於討論帖並未進行任何處理。而且屏蔽的評論區內容很快又被某些用戶重新貼到評論區,導致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黃女士認為討論帖的內容涉及自己的學號,已經侵犯了個人隱私。而且討論帖的問題明顯具有誘導性,引導大家對自己的個人隱私進行討論,導致出現了大量毫無證據的惡意中傷言論,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個人名譽。
平台拒絕或者不及時刪除侵犯名譽權的帖子,是否有責任?應當承擔什麽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