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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父母離婚,孩子判給誰合適呢?

小梅和丈夫均在事業單位工作。婚後二人生了一個孩子。但是沒過多久,雙方感情開始出現問題,導致二人分居生活。兩年後,丈夫提出離婚,小梅表示同意。

但是,雙方都不願意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由於子女撫養的問題,小梅和丈夫最終鬧上了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由於孩子已經滿兩周歲,法院根據小梅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指出:孩子出生後一直由女方看護,孩子對女方的感情勝於男方,而且女方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因此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

要求。

最終法院判決:雖然孩子判給女方撫養,但是男方還應該承擔部分撫養費用和教育費用,直到孩子成人為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