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結婚十幾年了,小日子一直過得美滿幸福。突然有一天,王先生的父親去世,他得到10萬元遺產。王先生的父親在遺囑中寫明,這筆財產歸王先生個人所有。
可是,有一年,王先生的妻子炒股虧了錢,想動用這10萬元錢撈本,但是王先生不同意。由此,夫妻二人一直爭吵不休,導致感情破裂。妻子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這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這筆財產為王先生的父親遺囑中寫明歸王先生個人所有,其妻無權分割。王先生的妻子原以為離婚後可以平分這筆10萬元的遺產,結果這筆錢她一分也沒有得到。
這條法律,我國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繼承者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既體現了法律對遺囑人、贈與人意願的尊重,也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普法課堂
1.哪些屬於婚前財產呢?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