姍姍與大春是經人介紹結婚的。可是結婚後姍姍才知道,大春脾氣暴躁,一言不合就對其言語辱罵、拳打腳踢,過後又認錯。姍姍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家庭,麵對大春的施暴一直選擇隱忍。誰知這樣反而更加助長大春的暴戾。姍姍數次報警,派出所做了協調處理。
後來,大春又開始參與賭博,甚至酒後就去找其他女性夜不歸宿,還因沾染上毒品,被公安局處罰。大春不準姍姍出去工作,還不給生活費維持家庭開支。迫於經濟壓力,姍姍選擇出去打零工。後來大春又懷疑姍姍與其他人關係親密,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大春喝酒後經常打罵姍姍,有時還打孩子。
一次,大春喝酒回家後,沒來由的又開始謾罵姍姍,並當著孩子的麵對其拳打腳踢,甚至用刀威脅姍姍不準報警。後經醫院診斷,姍姍左眼、頭的左部挫傷。
忍無可忍的姍姍提出離婚,但是大春卻拒絕離婚,一直不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協議離婚不成,姍姍將大春告上法庭,提出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申請人姍姍的陳述及其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姍姍遭受到家庭暴力,並且大春有吸毒的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