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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不付撫養費可否剝奪對孩子的探視權?

張女士與周先生於十年前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個孩子。婚後因為家庭瑣事,二人經常爭吵,感情逐漸不和。三年後感情徹底破裂,雙方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由周先生撫養,張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並且每星期有1—2日探視權,周末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孩子可以在張女士家過一夜,每次探視由張女士自行負責接送孩子。

離婚後,雙方都重新組建了家庭。周先生再婚後,事業有成,家境殷實。但是張女士再婚後,生活水平下降,家境十分窘困。因此,張女士無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同時,周先生以張女士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為由,拒絕張女士來探視孩子。

張女士一紙訴狀把周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張女士對孩子的探視權,並要求周先生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

探望。

撫養費的支付是為了滿足子女生活和教育的需要,而探視權的行使則是為了滿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溝通和交流的需要,二者設立意旨差別甚大。所以,撫養費的支付和探視權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支付撫養費為由而拒絕另一方行使探視權;同時,另一方也不能以未行使探視權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對孩子享有探視權,周先生必須提供協助。

普法課堂

1.離婚後,隔輩人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嗎?

生活中“隔代親”是一種普遍的現象,然而當兒女的婚姻發生變故後,老人對隔輩人的探望權有時候也是必須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