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女士和陸先生於15年前結婚,兩人生活一直不錯。由於陸先生想做一個丁克,蘇女士也就答應了他,二人一直沒有孩子,一心撲在工作上。
這年,陸先生提出離婚,理由是感情不和。蘇女士沒有做糾纏,二人很快協議離婚。但是離婚後兩個月,蘇女士得知,陸先生和別人生了一個孩子。
當年是陸先生不想要孩子,自己才沒有生育。如今蘇女士已經40歲,過了最佳生育年齡,陸先生卻和別人因為孩子走到了一起。蘇女士認為這是一種背叛,她決定起訴前夫,要求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因為蘇女士既沒有明確放棄該項請求,也沒有超過離婚一年的時間限製,所以蘇女士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普法課堂
離婚過錯方“過錯”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呢?
(1)不忠實行為。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根據一夫一妻製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一方不忠實行為到達何種程度才算構成了“不忠實”從而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呢?法律中並沒有現成的答案。根據現實案例,即使一方有“婚外情”,舉證也很困難。既然是“婚外情”,自然有一定的隱蔽性,一般不會在公開場所進行。所以,對於配偶另一方來講,收集一方的不忠實過錯證據,相對還是比較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