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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收養人可以解除收養關係嗎?

蘭蘭出生在一個非常窮困的家庭,家中還有兩個弟弟。在她5 歲的時候,由於蘭蘭的叔叔婚後一直沒有孩子,就找到蘭蘭的父母,想要收養她。

蘭蘭被叔叔收養,前兩年生活得還很好,雖然叔叔家經濟條件也一般,但是叔叔嬸嬸對她不錯,蘭蘭很知足。但是,在蘭蘭8 歲這年,嬸嬸卻懷孕了,並生下一個兒子。

有了自己的親生孩子,他們就對養女改變了態度。隨著小寶漸漸長大,叔叔家的經濟條件也不是很好,導致小學都沒有畢業的蘭蘭就被養父養母強製退學,在家中種地幹活、照顧弟弟。

蘭蘭煮飯慢一點或打破一個碗等一點點的錯誤都會被養母責罵,有時還會挨打、不給飯吃。幾年後,養父母勒令蘭蘭出去打工。由於蘭蘭學曆低,隻能到工廠做女工,掙著微薄的薪水。就這樣,養父母還要求蘭蘭把所有工資上交,並且不得看望自己的親生父母。

隨著蘭蘭長大成人,養父母對蘭蘭的壓榨也越來越大,工作多年,蘭蘭連一分錢都沒有攢下。這樣的家庭也沒人願意與蘭蘭結婚。蘭蘭覺得自己為養父母付出已經夠多了,完全夠回報他們的養育之恩了,因此,蘭蘭想要和養父母斷絕收養關係,擁有自己的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複。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複,可以協商確定。

對於蘭蘭提交的訴訟材料和法院的查證,法院認為:養父母確實存在虐待蘭蘭的行為,所以同意蘭蘭的訴求,雙方解除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