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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繼 承

法定繼承

01 虐待老人;還有繼承權嗎?

張父退休後,一直跟著兒子和兒媳生活。但是,隨著張父年齡越來越大,做事越來越遲鈍,他的兒子和兒媳便開始嫌棄他。

兒媳見他手抖把飯湯灑落在衣服上,就罵他不中用。老人忍氣吞聲,不與他們計較。可是有一次,老人去廚房吃飯,卻發現兒媳並沒有做他的份。老人晚上向兒子訴說,兒子不僅不聽,反而粗暴地將父親推倒在地,說他胡說。老人的頭撞在地上,血流滿麵,兒子卻不理不睬。

老人說:“我還有退休金,你們不想要了嗎?”

兒子不屑一顧:“就你那點錢還不夠塞牙縫的呢,誰稀罕?”自此以後,老人都在饑寒交迫中過日子。

一天,老人的一個親戚來看望他。老人將身上的1000元錢交給親戚,說:“我可能活不了多久了,我身上這點活命錢請你幫忙保管。我死後就送給你了,絕不能留給我那不孝的兒子兒媳。”

不久,老人過世。他的兒子聽說有1000元錢在親戚家,就前去索取。親戚不給,張父的兒子將親戚告上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

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

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

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