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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丈夫死後,兒媳能繼承公婆遺產嗎?

小張和妻子靜靜一直與小張父母住在一起,小兩口對老人非常孝順。好吃好喝總是先孝敬老人,然後自己才吃。逢年過節,他們還會給老人添置新衣。

可是有一年,禍從天降,小張出了車禍,當場死亡。靜靜非常悲痛,但人死不能複生,日子還要過下去。可是此後,她的日子明顯比以前難過了,但是她對二老的孝順一點也沒有變。街坊鄰居都說她是好媳婦。

這一年,公婆先後去世,靜靜都竭盡全力將他們好好安葬。小張的姐姐見張家已經沒有人了,便要求靜靜搬家,說房子是張家的,不能讓外姓人住。靜靜因為無處可去,就沒有搬家。小張的姐姐見她不走,就將她告上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法院判定:靜靜在張家自始至終孝順老人,有權利作為老人的第一財產繼承人。老人的親生兒女不能以兒媳是外人為由,拒絕分配給兒媳應有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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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分配,法律還有哪些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