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的張女士收養了養子小張。多年後,小張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吳和女兒月月。在月月5歲那年,張女士也因為交通事故身亡,留下一處房產與現金十多萬元,但是沒有設立遺囑。張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人世,但是除了養孫女月月外,她還有一個弟弟張先生是有血緣關係的親人。
大家都知道,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繼承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且繼承是有先後順序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於張女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已經不在了,第二順序的繼承人隻剩下了張女士的弟弟張先生。那麽,繼承人隻有張先生這一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三、四、五款規定: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係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法律規定,小張是張女士的養子,與張女士有擬製的血親關係在。小張雖然不在了,但是他的親生女兒月月可以代位繼承奶奶張女士的遺產,但是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另外,由於月月還沒有成年,所以母親小吳有代管權,直到月月成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