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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處理

01 孩子還沒出生,有繼承權嗎?

王老的妻子早年去世,生育了三個兒子,三個兒子已經分別成家。這年5月的時候,王老的三兒子大慶因為車禍死亡,此時,大慶的妻子佳佳已經身懷六甲。聽到兒子過世的消息,王老突發疾病,因搶救無效,也離開了人世。

安葬完畢王老和老三之後,王老長子與次子將王老遺留的存款和樓房二人平分,並且讓佳佳交出老三的一半遺產。兩位哥哥認為:弟弟已經去世,佳佳腹中胎兒不具有繼承權。所以,佳佳隻能作為配偶繼承弟弟一半遺產,其餘應該按照第二順序繼承;同時,不能夠繼承父親王老的遺產。

佳佳得知這件事情後,向兩位哥哥提出異議,認為其懷孕胎兒應分得一份遺產。為此,佳佳訴至法院,要求保護腹中胎兒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本案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應當保護胎兒的合法繼承權利,對於大慶的遺產,佳佳和胎兒都有繼承權。關於王老的遺產,三兒子大慶雖然已經死亡,但是仍然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並由其妻子佳佳腹中的胎兒代位繼承。

法院判令:大慶的遺產由佳佳和其腹中胎兒繼承,兩名被告退回王老相應的遺產份額作為胎兒應繼承遺產的保留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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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胎兒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是,有兩個例外:一是在繼承中胎兒的應留份額,二是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