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媽晚年是在敬老院度過的,她與敬老院簽下協議:敬老院給何大媽提供吃、穿、住、醫等生活保障和處理喪葬事宜,以後何大媽的遺產全部歸敬老院。
得知了何大媽的遺囑之後,何大媽唯一的親人,自己的弟弟卻不同意,從而進行阻撓。
何大媽稱,自己比弟弟大16歲,當年父母過世早,是自己帶著幼弟長大,撫養成人。後來,何大媽的丈夫和兒子在一次事故中去世,自己也受了重傷,可是弟弟和弟媳對自己的照顧卻十分有限。正是由於何大媽認為自己沒有著落才選擇住到敬老院,弟弟沒有權利阻止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根據法律,何大爺無權幹涉何大媽的選擇。何大媽也順利地與敬老院簽下協議。
但是,到何大媽過世後,敬老院去銀行取錢時卻遇到麻煩,敬老院將銀行告上法庭。
原來,敬老院有何大媽留下的三張銀行存單:工行 27000 元(存單名為“何某芬”,1999 年存入)、農行 1500 元(存單名為“何某芳”,1998 年存入)、郵政儲蓄銀行 13000 元。
按照協議的約定,敬老院帶著協議去銀行取錢。但是隻有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順利取出,其他兩家銀行因為名字對不上而不讓取出。當年銀行存款還沒有實行實名製,因此隻能憑密碼支取,但是敬老院又不知道密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