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七講開始,我們講述證據的具體種類。
證據可分為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實物證據是指以客觀存的實體物品作為待證事實表現形式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聽資料、電子數據和勘驗筆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當事人述被統稱為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以證人、鑒定人和當事人對件事實的陳述內容來揭示案件真相。
這一節,我們先講實物證據中的書證,主要探討六個問題。
一、書證的載體
書證作為各種訴訟活動中使用最廣泛的證據之一,其證據能的發揮是依靠文字、圖形、符號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件事實。因此,書證不一定是書寫的文字,可以表現為圖形、號等。如偽造的貨幣,此時就屬於書證。
寬泛地講,書證不僅包括打印、書寫於紙張上的文字記錄照片、錄音錄像、存儲於計算機磁盤等電子介質上的數據電文可以歸屬於書證的範疇。修改後的民訴法將錄音、錄像等作為聽資料,存儲於電子介質上的數據電文作為電子證據,且為獨的證據類型。因此,書證應從狹義理解,即指視聽資料和電子據之外的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由於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發揮事實證明作用的證據形式紙質的文件當然是其最主要的載體。常見的書證有合同文本、函、電報、傳真、圖紙、圖表等各種紙質文件。但其他非紙質的物品,如刻有文字或圖案的竹木、金屬、石碑等,性質上也為書證,故書證並不限於紙質文件。
千萬注意,別將書麵形式的材料與書證等同起來。書麵形式的材料不一定都是書證。如果一份書麵材料記錄的是證人陳述,那它就是書麵證言;如果記錄的是鑒定過程和結果,那它就是鑒定意見;如果記錄的是現場勘驗經過和結果,那它就是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