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專講物證。
我讀研時,老師課堂上舉過一案。上海黃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鸚鵡罵人案件。原、被告係鄰居,兩家不和睦,原告養了隻鸚鵡,並訓練它罵人,結果鸚鵡飛到隔壁去反過來罵原主人,原主人起訴鄰居要求返還鸚鵡。這隻會罵人的鸚鵡是否屬於證據?如果是,屬於何種證據?
老師曾讓我們進行討論。大家說說看,會罵人的鸚鵡屬於何種證據?
我們可以采用排除法。民訴法規定證據有八類,鸚鵡屬於當事人的陳述?肯定不是;書證,也不是;電子數據,絕對不是;證人證言,鸚鵡不是人,絕不是;鑒定意見,不可能;勘驗筆錄,也不可能;視聽資料,有點說得上,這隻鸚鵡會說人話,會罵人。視聽資料我還沒講,安排在下一講,我在這裏稍微帶一下。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這樣的話,也不是,剩下的就是物證。鸚鵡屬於物證,大家沒有意見吧。
一、物證的特征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物證的概念。物證是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存在狀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教科書大多這樣定義。外部特征,主要是指其客觀存在的形狀、大小、顏色、數量、新舊破損狀況等;物質屬性,主要指物證本身所具有的質量、重量、材料、成分(元素)、結構、機能等;存在狀況,要是指物證所存續的時間、占有的空間範圍、所處的位置等。
物證乃一類重要證據,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如權屬狀況在爭議的物品、合同糾紛中存在爭議的標的物、侵權糾紛中受損壞的物品等。
從物證的概念可以看出,物證有三個特征,物證是以其外特征、物質屬性及存在狀況來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這是物證別於其他證據種類的重要特征。其他種類的證據也可能存在一的物質載體,如書證及各種筆錄,但它們證明作用的發揮乃是靠其記載或表達的內容。物證則不同,其並不記載思想內容,物本身即是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