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我們開始第六講的學習。
我在《漫談律師如何成長成才》一文中,提出律師要注法學理論、職業道德、社會倫理、個人情商四種素養,短文發於2015年7月24日的“中國律師”微信公眾號。其中的社會理素養,是指律師要兼備社會常識和道德倫理,要有一定社會驗的積累。為什麽強調這個?因為法律人對案件進行判斷的標有兩類知識:一類是法律基本原理;另一類是社會生活經驗,即平常所謂的社會生活常識、常理、常情。
我們先回顧一下若幹法律條文:
《刑訴法解釋》第75條第2款規定: “證人的猜測性、評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兩高三部《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 “辦理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五) 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54條規定: “法庭應當對經過庭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麵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民訴法解釋》第105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序,全麵、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條文中所指的一般生活經驗、經驗規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雖然用詞不同,但其實就是指經驗法則。司法語境下的經驗法則到底是什麽?教科書大多是這樣定義的: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總結和歸納出的關於事物因果關係或事物狀態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