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講中,我繼續給大家介紹言詞證據中的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過去叫鑒定結論,為了避免“結論”一詞給人以確定、不容置疑的誤解,2010年6月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率先將這一證據種類稱為“鑒定意見”。後來三大訴訟法修改時統一改稱為鑒定意見,有著正本清源的意圖。
請問大家一下,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所作的“鑒定結論”,是否屬於鑒定意見?
大家回答得很好,我補充一下。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鑒定程序應當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啟動,不是法院委托所形成的“鑒定結論”,不是民訴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當事人單方委托形成的“鑒定結論”
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鑒定意見,但不能直接否定其作為“書證”的意義。這種單方提供的鑒定結論,對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可以否定鑒定結論;如對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反駁,這種鑒定結論又無其他違法之處,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再問一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屬於鑒定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不少法律人認為是鑒定意見,作為全國最高的主管事故處理工作的公安部也曾持此觀點。目前基本達成共識,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行政文書,屬於書證,是公文書證。類似還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所作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也屬於公文書證。
今天交流也不按教科書套路來,諸如鑒定意見的含義、鑒定意見的特點、鑒定意見的分類、鑒定意見的意義等理論性的東請大家自己翻書,我主要談談實務中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鑒定的範圍
在此,我想先簡要介紹一下鑒定的範圍。法醫類鑒定是最的鑒定類型,隨後,指紋鑒定、筆跡鑒定等物證類鑒定也在訴中被廣泛應用。隨著科技的發展,聲像資料鑒定在訴訟中也扮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隨著訴訟的需求,實踐中鑒定的範圍逐漸擴張,鑒定意見在訴訟中的作用日益凸顯。有人初步統計實踐中鑒定的範圍達到100多種,而且每一種又包括一些具體目。就拿法醫臨床鑒定來說,具體又分為人身損傷程度鑒定、身傷殘程度鑒定、傷病關係鑒定、詐病詐傷鑒定、勞動能力定、醫療費合理性評定、後期醫療費評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三期(誤工、護理、營養時限) 評定、治療時限評定等十幾種可謂琳琅滿目,五花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