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事訴訟證據運用與實務技巧

第三講 質證

今天是第三講,這次帶給大家的主題是質證。質證是庭審中一個很關鍵的環節,是揭示案件真實情況、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限製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方式。

先舉個簡單點的例子。張三閑著無事,憑空寫了一張向李四借到3萬元的借條,將借條隨手放在辦公室抽屜裏,結果這張借條不知怎地被同事李四拿走。李四遂起訴張三,要求返還借款3萬元。如果你是張三的代理律師,麵對李四庭上出示的借條,如何發表質證意見?

這個問題暫時放一放。接下來,我重點想和大家探討一下質證的順序、質證的內容。

一、質證的順序

先討論質證的順序。證據的“三性” 是證據規則中的一組核心概念,因為“三性” 貫穿於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全過程,決定著證據與定案證據之間的界限,也決定了證明力的有無及大小。《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50條對“三性” 的排列順序是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9條將排列順序調整為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民訴法解釋》第104條又堅持《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50條的排列。

證據“三性” 如何排列,反映了質證、認證的次序。我個人倒是讚同《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表達,認為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質證和認證的邏輯順序,也“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對於當事人提供或者法庭取的證據,在質證中,首先應當分析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相關如果不具有關聯性,則提出異議;再進一步分析證據是否具有法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則提出這方麵的異議;再進一步分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

之所以這樣排位,是因為關聯性是證據的首要資格條件,無關聯的證據予以排除,可縮小法庭調查的範圍,避免訴訟資的浪費,保證訴訟效率。也就是說,隻有具備關聯性,證據才以進入訴訟的“大門”。《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49條規定“法庭在質證過程中,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排並說明理由。”該條是對證據關聯性認定所作的規定,是指在證過程中排除沒有關聯的證據。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第203條規定:“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該規定要求當且僅當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具有關聯性時,法庭才允許其進庭審調查。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法庭可以不予采納。如果一個據與案件沒有關聯,在英美法係國家,法庭一般也予以排除,為這樣的證據沒有證據資格。因此,證據的關聯性是當事人首質證的問題。至於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取得證據的方式、程等是否合法,與證據的關聯性均無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