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經常要運用到推定。例如:有關身份及權利登記,一般認定登記的即為真實的;當事人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域內的行為為職務行為;動產的占有者為所有人等。這些都是推定推定不是證據,而屬民法的技術性概念,是根據法律規定或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而推知和確定另一不明實的存在,並允許對方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明規則。按其式,分為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根據法律明文定所進行的推定。事實推定,係根據經驗法則所進行的推定。於推定的事實並未由證據來證明,並且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雖然存在高度蓋然性但並非是必然的關係,所以允許對方當事提供反證予以推翻。對方當事人可以就基礎事實提出反證,也以對推定事實提出反證,還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基礎事實和推定實並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邏輯關係。因此,證據法中的推定均可以反駁的推定,又稱相對推定。
今天我們隻講事實推定,會列舉一些相關案例,以助於大的理解。
一、相關術語比較
1推定與假定
我先問大家,推定和假定有無區別?
推定不同於假定。假定指的是一種對過去沒有、現在也不在的某種事實進行猜測的思維形式。假定是一種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的假設,屬於思維的範疇,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庭應當絕對避免借助假定處理案件。推定則是認定事實的特殊方法,一旦被采用即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而它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均需受到限製。假定隻有經證實才能被肯定,推定隻有經反證才能被推翻。在刑事偵查階段常常使用假定,推定多適用於法庭的事實認定上。因此,推定與假定是有本質的區別。
2推定與推測
推定是否就是推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