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五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

哪些單位的女職工適用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哪些勞動不能安排給女職工?

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千克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千克的作業。

哪些勞動不能安排給懷孕女職工?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一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以及《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孕期禁忌從事勞動的範圍是:1.有毒作業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作業

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放射性作業

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土石方作業

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強體力勞動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振動作業

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彎腰、下蹲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