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從程序到實體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單位的行為使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的勞動者權益受損的責任追究機製。
何種情形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嗎?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參加工會嗎?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