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私募影視投資基金法律實務操作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節錄)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八十九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第九十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九十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製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二)基金的運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四)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製;(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六)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