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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管理條例

(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影行業的管理,發展和繁榮電影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故事片、紀錄片、科教片、美術片、專題片等電影片的製片、進口、出口、發行和放映等活動。

第三條 從事電影片的製片、進口、出口、發行和放映等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電影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電影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影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電影攝製、進口、出口、發行、放映和電影片公映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影片的攝製、進口、發行、放映活動,不得進口、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許可證的電影片。

依照本條例發放的許可證和批準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六條 全國性電影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為電影事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電影製片

第八條 設立電影製片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電影製片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資金、場所和設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