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附件3: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附件4: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說明附件1: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製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製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 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