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知識百問百答

第七章 司法保護

73. 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注意些什麽?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時, 應當堅持“教育為主, 懲罰為輔” 的原則,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針, 履行法定職責,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體言

之, 應當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沒有條件的也應當指定相對固定的承辦人員。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成長規律, 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 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二是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 並且聽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 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 並采取適當方式, 在適當場所進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 必須出庭的, 應當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幹預等保護措施。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嚴重暴力傷害案件, 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 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 盡量一次完成。詢問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 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三是應當堅持不公開原則, 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名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堅持以不公開為原則,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隱私、名譽和其他人格權益, 原則上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