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 有關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的信息要特殊處理。對於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 法院應不公開審理, 其他案件也可以根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而不公開審理。司法程序中, 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犯罪侵害細節等內容應當予以保密。法院在對外公開訴訟文書時, 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 未成年人被害的事實也應以適當的方式敘述。查閱、摘抄、複製的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的案卷材料, 不得公開和
傳播。
91. 什麽是社會調查製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社會調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曆、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社會調查製度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 他們並不具備完全的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製能力, 容易受不良環境影響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 在辦理未成年案件時, 應全麵調查其個人品格、家庭情況、學校情況、社會交往等方麵, 尋找誘發其犯罪的原因, 用最佳的處理手段讓
其回歸社會。
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社會調查主要原因在於: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是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有一定影響。社會調查報告能夠證明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 而這是重要的量刑情節之一。從目前不少地方已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量刑參考依據之一的現狀來看, 實際上司法實踐也已經肯定了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司法經驗表明, 將對犯罪人個體情況的調查作為法官裁量刑罰的參考, 為有區別地采取靈活的刑罰措施, 實現刑罰目的奠定了基礎。因此, 社會調查這一製度不僅符合法治發展的輕刑化和非監禁化的趨勢,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從更大範圍, 更長遠角度解決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