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在報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時, 應當注意哪些
事項?
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 作為傳統媒體的主要載體, 具有讀者(觀眾) 數量多、普及性廣和影響力大等特點, 是社會大眾最普遍的信息來源。近年來, 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媒體曝光率增加, 未成年人群體的特殊性也使得這類案件的影響力上升。部分媒體報道出現了帶動性、片麵性、獵奇性的取向, 造成了輿論秩序混亂、內容誇張失實、媒體越界審判等問題, 不利於未成年當事人的利益保護, 也不利於正確社會價值觀的形成。
新聞媒體報道涉未成年人案件, 應當受到法律、倫理與新聞專業標準的嚴
格規範, 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 尊重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對於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 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新聞媒體在進行此類報道時, 應遵守法律規定, 避免為博眼球而披露上述未成年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但是, 我們通過一些案例可以看到, 部分新聞媒體還沒有樹立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意識, 為了新聞的爆炸性, 損害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擾動了社會輿論, 造成了較差的社會影響。對於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被告, 隱私保護是必要的, 而對於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人受害者, 隱私保護尤為重要。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往往遭受了重大精神傷害, 相對於成年人來說, 其心理更加脆弱, 隱私的曝光容易使其在社會上遭受非議, 造成其“二次傷害”, 加重其心理創傷, 在他們的心靈中埋下不和諧甚至是違法犯罪的種子。因此, 新聞媒體在報道中, 應對未成年人性侵害受害者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對故意泄露未成年被害人隱私的, 應追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