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 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是一種什麽樣的
關係?
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 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是一種指導與被指導、支持與被支持、幫助與被幫助、宏觀與微觀、整體與局部的關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製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 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 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 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 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中,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民委員會委員、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 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 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 通過全麵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 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並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報告情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 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 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 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 要落實強製報告責任, 並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