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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新舊條文對照表02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 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幹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

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 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 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 盡量一次完成; 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 應當由

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堅持教育為主、

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應當依法從輕、

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堅持教育

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後, 在升

學、就業等方麵不得歧視。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 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 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複學、

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 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 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麵回複。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 根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 開展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