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亞太經濟時報》載:中部某市將排在經濟總量前五十位的民營企業圈定為重點扶持單位,具體在投資融資、技改立項、土地使用、對外貿易等方麵給予優惠政策;在生產經營、權益保護、信息交流、市場開拓等方麵實行工作傾斜。單方麵看,該市支持重點民營企業發展的措施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自黨的十五大以來,民營企業的社會地位和生存環境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在市場競爭中,個體、私營等非公有製經濟與其他經濟成分的企業是處在同一發展環境中的。那麽,中部某市圈定五十家民營企業給予重點保護和傾斜扶持的政府行為,似乎就顯得有些不合時宜了。
首先,有失公平。市場競爭需要公平的社會氛圍,黨的十六屆三次全會作出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非公有製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麵,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黨的十五大報告也指出,要“依法保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各類企業”自然包含著民營企業,民營企業也自然是“依法保護”的對象。保證“各類企業”(不是哪一種經濟成分的企業)享受同等待遇,保護“各類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這是各級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職能,這一職能擔負得好壞,應著重體現在政府創造的發展環境優不優、政策到位過程中“一碗水”端得是否平不平上。如果硬性圈定“保護對象”,人為劃出“服務範圍”,讓這一類企業“吃小灶”,那一類企業“吃偏食”,不僅不符合市場競爭的公平原則,而且作為一種導向性、影響力都很強的政府行為,勢必造成新的發展環境不平等甚或新一輪的經濟秩序混亂——因為,在同一市場領域,企業創造著同樣的社會財富,無非量有大小之分、力有強弱之別,政府如果以“重點”與“非重點”劃線,重點內的、實力強的則傾斜支持,重點外的、弱而小的反倒得不到應有支持,這不更是有悖常理、有失公平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