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愛智之思:西方哲學的趣談與啟迪

從“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談起

巴魯赫·斯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年)是荷蘭哲學家,唯理論代表人物之一。他是西方哲學史上第一個從認識論的角度把自由與必然聯係起來闡釋“自由”概念的哲學家。他在《倫理學》一書中指出:“凡是僅僅依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為僅僅由它自身決定的東西叫作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為均按一定方式為他物所決定,便叫作必然(necessaria)或受製(coata)。”[1]這裏斯賓諾莎從兩種必然性出發,對自由做出界定:一物存在僅僅是由其自身決定的必然,而不是由他物決定的必然,這稱為自由。很顯然,這是由他的實體觀推演出來的。在他看來,實體是自因,是自己產生自己,在自身內並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東西。後來德國哲學家費希特、黑格爾等人在理解自由問題時基本上也繼承了斯賓諾莎的思想:自由是不受他物條件的限製,自己依賴自己,自己決定自己。

斯賓諾莎在自由與必然相統一與聯係的基礎上,提出了“自由是對必然性的認識”的深刻思想,受到黑格爾、馬克思的高度讚賞。那麽人是如何通過認識必然性獲得自由,即通過什麽方式與途徑達到自由?斯賓諾莎在解決這個問題時詳細論證了理性與情感的力量及其兩者的關係。他認為:唯有以理性指導生活的人才是自由人。因為“理性的本性不在於認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於認為事物是必然的”。[2]遵循理性指導生活的人必然是與人性相符合,而按人性的法則必然追求他認為是善的而避免他認為是惡的。“天地間沒有任何個體事物比起遵循理性的指導而生活的人對於人更為有益。”[3]以理性指導生活的人,不受他人支配,而是按照自己的意誌,僅追求他所最願望的對象。與理性相反,受情感支配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奴隸。“因為一個人為情感所支配,行為便沒有自主之權,而受命運的宰割。在命運的控製之下,有時他雖明知什麽對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去作惡事。”[4]這是由於情感的存在和情感的力量不是受我們自身決定的,而是受外在原因的力量與自身的力量相比較所決定的,所以當一個人的情欲或情感的力量超過他的一切別的行為或力量時,他就會被這種情感牢固地束縛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