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波普爾((Karl Raimund Popper,1902—1994年)是英籍的科學哲學家。他在《科學發現的邏輯》(1959年)、《猜想與反駁——科學知識的增長》(1963年)等著作中提出“可證偽性”,作為科學與非科學的劃界標準問題。“我提出可證偽性標準所要解決的問題,既不是有沒有意義的問題,也不是關於真理或可接受的問題。……可證偽性的標準就是要解決這個分界問題的一種辦法。”[1]可證偽性作為一個標準,“使我們能夠區別經驗科學為一方與數學和邏輯學以及‘形而上學’係統為一方,這個問題我稱之為劃界問題”。[2]
波普爾以“可證偽性”作為劃分科學與非科學的標準,是針對實證主義者的“實證原則”即歸納法提出來的。許多科學家相信隻有歸納法才能表達真正的科學同形而上學偽科學之間的差別,他們相信:“唯有歸納方法才能提供一個令人滿意的分界標準。”[3]波普爾不同意此種看法,他指出:休謨已看到,歸納法是以經驗為依據的,而經驗無論如何豐富寬廣,都是有限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不能作為劃分科學與非科學的一個標準。從邏輯上講,科學理論一般表述為全稱判斷,經驗的對象是個別的,個別的事例無論重複多少次,也不能成為全稱判斷。例如不管我們觀察到多少隻白天鵝,也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天下天鵝都是白的。”
波普爾與實證主義者不同,他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問題,即以“可證偽性”作為科學與非科學的劃界標準。“可證偽性”使用的工具是假言三段論的演繹法,即借助單稱判斷的偽證否定全稱判斷。“可證偽性”基於這樣的理由:凡是科學理論(知識)都是不完全的,不可能達到絕對真理,它總是包含其本身的限定或某種否定,也就是說一切科學理論(知識)都隻是一種猜測或假設,都具有可檢驗性和可反駁性。這裏波普爾把“可證偽性”(fasiability)和“可反駁性”(refutability)、“可檢驗性”(testability)當作同義詞使用。“衡量一種理論的科學地位的標準是它的可證偽性或可反駁性或可檢驗性。”[4]把經驗理論定義為可反駁性的理論,把非經驗理論定義為不可反駁的理論,由此把經驗的或科學的理論同非經驗的或非科學的理論區別開來,所以我們由此得出結論:正是可反駁性使經驗的或科學的理論顯現出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