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在先”是西方哲學家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它從邏輯關係和道理上,來闡明思維與存在、精神與物質、共性與個性、理性與感性的關係中,何者為根本,何者為前提,何者優先。我們掌握了西方哲學家的“邏輯在先”論,將有助於正確理解哲學史上關於唯心主義與唯物主義爭論的實質,有助於消除長期以來在此問題上的誤解,還原哲學家及其理論的本來麵目。
一、“邏輯在先”的基本含義
我們知道,西方哲學史上從本體論而言,哲學家對於思維與存在、精神與物質的關係問題,大體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主張思維、精神為根本,是第一性的,是物質世界存在的前提;另一種觀點主張存在、物質為根本,是第一性的,是精神世界存在的前提。我們稱前者為唯心主義,後者為唯物主義。從認識論而言,哲學家對於個別與一般(個性與共性)、感性與理性的關係問題,基本上也持兩種觀點:認為個別(個性)是根本、基礎,感覺經驗是一切正確認識的前提的,為經驗論;認為一般(共性)是根本、基礎,理性思維是一切正確認識的前提的,為唯理論。這種在思維與存在、精神與物質、一般與個別、理性與感性的關係中,以何者為根本、基礎,處於“優先地位”,以何者為前提的看法,西方哲學家稱為“邏輯在先”(Logical priority)。可見,“邏輯在先”的基本含義,是指對於思維與存在、精神與物質、一般與個別、理性與感性的關係,從道理上、邏輯關係上說明何者為根本、本質,起著決定性的前提條件的作用與意義。
這裏我們要注意的是,“邏輯在先”中說的“在先”或“先於”(prior to),不是時間意義上的“在先”、“先於”,我們必須要把“邏輯在先”與“時間在先”兩個概念嚴格區別開來。在思維與存在、精神與物質、一般與個別、理性與感性的關係中,“時間在先”很明顯是從時間的次序來說的,即時間上誰先誰後,這是原因與結果的關係,原因在時間上總是先於結果,絕不可能結果先於原因。“邏輯在先”則是從道理上說明誰為根本、本質,是前提與結論的關係,前提先於結論。在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上,如果結果為根本的話,那麽結果可以“先於”原因,這裏說“先於”是指邏輯上的“先於”。另外,在思維與存在、精神與物質、一般與個別的關係中,“時間在先”是指產生與被產生的關係,產生者在時間上總是先於被生產者,正如父母總是先於子女一樣,在時間上絕不能倒過來。“邏輯在先”則不同,它是從道理上說明何者“先於”,這是決定與被決定的關係、解釋者與被解釋者的關係,作為決定者、解釋者是一種“理由”,是第一原則。但這個第一原則不是指原因,而是作為解釋世界的根本之“理”。這個“理”在時間次序上可以在後,但作為根本、基礎又可以以後者解釋前者。[1]